关于印发《半岛官网app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6 发布者:何用辉 浏览:427
半岛官网app 文件
(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半岛官网app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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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7日
半岛官网app 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半岛官网app 章程》相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半岛官网app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9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或技能大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正职的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优良的科研业绩、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就;
(四)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对学校发展战略和举措有深刻的理解;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拥有教授职称和获得博士学位的老师优先;
(六)能任满一届聘期;
(七)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部门推荐:各院部及教学科研职能部门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委员人选,所推人选以书面材料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校评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所推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本届学术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人选进行职数比例、学科专业评议,提出下一届建议名单;
(三)名单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确定人选:学术委员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人选确定后予以正式聘任;
(五)未进入学术委员的推荐人选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职务委员若干名,由分管教学科研学术的校领导和人事、教务、产学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校长可以直接聘用职务委员,职务委员随着职务变动而自动替换。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产学研合作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除秘书长以外,可设若干名副秘书长,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学术专门委员会、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
科研学术专门委员会授权行使科研、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授权行使专业建设与教学方面的事项,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学校于2017年5月成立的教学工作委员会,纳入学术委员会体系运行。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受行政、党纪严重处分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未能任满聘期,由相关专业的候补委员依次递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参会委员2/3以上委员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教学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群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人选、推荐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人选、资助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和教学奖项等;
(三)对外推荐教学及科研成果奖;
(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五)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根据工作需要可咨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还可通过召开主任委员会议、通讯评议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学科、人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动公开)
抄送:
半岛官网app 党政办公室2021年3月31日印发